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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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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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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0年10月18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最低标准: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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