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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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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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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人劳局公布,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三门县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三门县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90元)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90元)。目前,三门县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有5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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