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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工伤职工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应否给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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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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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林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车司机,他多年前遇到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并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做了手术。公司说他不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他的事故发生在2003年,公司也没有给司机上保险,由于他家在郊区农村,生活困难,目前面临求助无门的困境中。
  请问黄律师:他的公司对他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应否给予援助?公司或者社会对他应承担什么样的保障?
答: 如果洪林是在正常的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没有为洪林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发生的一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均应由公司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根据 国法秘函[2005]39号文件的精神,如果公司没有为洪林及时申报工伤的话,洪林本人或者他的家人应该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后,洪林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拒不支付的,洪林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洪林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又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的,依法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则洪林所要求的工伤待遇很难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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