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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阻却事由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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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的时候,首先我们应该学会怎么保护自身安全,但是在许多场合自身安全是需要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我们称这时的情况为紧急避险,虽然有违法行为,且侵害了利益。但因为有免责事由的存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紧急避险阻却事由是什么及相关问题的知识吧。

  一、紧急避险阻却事由是什么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职责)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依法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2.(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

  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

  1.区分三种承诺

  (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

  (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

  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五)推定的承诺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前提是不可能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且牺牲的不得大于所保护的。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六)假定的承诺:通常阻却违法性

  (七)自损行为:通常阻却违法性

  如同时损害其他法益的,不阻却对其他法益违法性的成立。教唆他人自损不具有违法性。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自伤,负有保护义务的保证人不履行保护义务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八)危险接受

  三、紧急避险法律责任

  1.法定(职责)紧急避险法律责任

  是指刑法直接规定的,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正在执行职务时,不履行避险行为的,应当依刑法直接规定,负刑事责任(不作为犯罪)。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自愿(主动)紧急避险

  是指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非负有法定(职责)所有公民,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对以上相关知识的了解,法律快车小编相信您一定对紧急避险阻却事由是什么有了深刻的理解。在面对危险的时候我们要勇于挺身而出保护自己或是他人的安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些“见义勇为”的人是友好的,人人都有这种意识的话美好社会的建设也会更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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