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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0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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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名词,对于紧急避险来说,紧急避险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法律依据,如果我们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的话。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关于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客观上要求①存在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法益或财产法益之现实的危险;②避险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即当时没有可能采用其他办法以避免该危险;③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害;④该险情不是避险人先前不适法之行为所引起;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避险意识。

  关于紧急避险的本质,有不同学说见解。有主张“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责任阻却事由一元论”者,有主张“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者,亦有主张“原则阻却责任两元论”者。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第四版)中,认其为违法阻却事由。笔者赞同上述“原则阻却违法两元论”之说,理由是,违法阻却事由一元论,没有考虑到生命对生命之情形下,牺牲彼生命以保全此生命,依通常人观点来看显缺其正当性,不能谓之为合法,且生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生命之间没有权衡。”因此,笔者认为在牺牲彼生命保全此生命之情形,阻却的只能是责任,而不是违法性。以违法阻却一元论之观点,被避险人将有义务忍受避险人之剥夺其生命之行为,却不能对之防卫或再避险,此实难为一般人所接受。

  关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通常采法益衡量说。在这一衡量过程中,首先判断的是,被保全的法益与受侵害的法益性质是否同质,即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如生命对生命,财产对财产;其次,在同质性下再继续判断其量的差异,如是否价值较大的财产对价值小的财产。具体的,则以法益价值位阶、量的多寡为衡量之基准,如生命法益在位阶上高于财产性法益。在同属财产性法益之内,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应当处于平等之地位,只有多寡之分,而无高低贵贱之别。

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

  二、紧急避险要承担责任吗

  (一)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对人性尊重的规定,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都可以成立。然而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责。

  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关于紧急避险合法的免责事由,如下:

  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紧急避险有限度吗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法紧急避险是怎样的相关知识,紧急避险是保护我们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行为。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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