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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一农妇因女儿遭车祸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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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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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县前斗村妇女王某在女儿遭车祸被撞死后,自己受到刺激并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其精神疾病伤残程度属四级伤残。王某的丈夫于是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9万余元。日前抚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肇事方一次性
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损失5万元。
这是辽宁省近年比较罕见的因车祸身亡而由家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2004年10月27日,辽宁省抚顺市某物业管理处所有的一辆吉普车在抚顺县前斗村附近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学龄前儿童姚某当场被撞死。同年12月19日,被害人的母亲王某因女儿死亡,精神上受到刺激而住进了医院,经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今年3月20日,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学鉴定,王某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其发病原因系心理创伤所致,与交通事故致其女儿死亡所受的精神刺激有直接关系。6月10日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王某的精神疾病伤残程度属四级伤残。为此,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王某的丈夫姚某某)以物业管理处为被告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王某因受刺激住院所花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39万多元。
抚顺县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女儿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作为母亲的王某遭受失去亲人的悲痛,精神和情感受到创伤,而这些精神创伤和痛苦是由侵权行为所致,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侵权行为人棗抚顺某物业公司管理处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此,法院一审宣判: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损失5万元。
据主审法官介绍,对于王某能得到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害人的母亲王某因为失去女儿而患上严重的精神病,已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该加重侵权人--抚顺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情况判处被告赔偿王某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理的。(完)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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