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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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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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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1995年3月8日晚,中学生贾某与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聚餐,用餐中他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遂引起纠纷。诉讼中法院查明卡式炉存在有漏气的可能性,由此导致爆炸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本案原告贾某因事故在肉体、精神上都受到损害,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应一次性解决,包括医药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购置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卡式炉的生产安装厂家赔偿贾某医药费、治疗费等1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本案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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