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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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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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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可以获得法律的救济。民法的救济方法,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为受害人恢复人身自由,并补偿其受到损害的利益。目前,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民法救济,《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明确确认了人身自由权,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20条的规定。由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的,可以依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如以欺诈方法诱骗受害人从甲地到乙地,其往返费用的损失。后者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受害人工资、报酬的减少。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均应由侵害人予以赔偿。对于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权人的得利情况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另外,对于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的按日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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