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新娘照片被上传网络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8 14:42
人浏览

  新娘化妆照被上传到网上,结果遭到网友的贬低性评价,对新娘的精神造成损害。新娘一怒之下状告化妆师,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化妆照片被上网 新娘告化妆师

  化妆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本报讯 (记者朱燕)化妆师利用给新娘化妆的机会,拍摄了化妆前后对比图,发布在开心网上,被疯狂转载。莫名成为“网络红人”的新娘称因恼怒导致流产,一纸诉状将化妆师邓某及其工作室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判令化妆师赔偿新娘两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

  对比照片遭到贬低性评价

  据了解,邓某的工作室通过网络经营化妆业务。2010年5月,新娘王女士找到该工作室,双方约定由邓某为她进行婚礼化妆,并免费为其拍摄婚礼照片。此后,王女士发现在“开心网”邓某的相册里,载有很多新娘化妆前后对比照片,被邓某用作其化妆服务的宣传照。

  经过核实,其中一张正是王女士本人,而该张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被网站疯狂转载,先后出现在开心网、搜狐网等网站论坛上,很多网友对其化妆前后的对比照片发表贬低性评价,并将该照片相互转发,使得照片在网络上广泛散播,反复删除不尽。

  王女士称,因为她的化妆前后对比照片遭到贬低性评价,使她和丈夫都受到影响,生活中也受到亲戚朋友的非议,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加上为了忙着删帖的事情而导致流产,所以要求邓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在所有侵权的网站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

  辩称图库已加密其无过错

  庭审中,邓某称,其制作化妆前后对比照片,并将照片电子底版存储至开心网个人图库,是一种仓储行为,并且是加密的,不对外公开。王女士的照片被转载是因为有人从加密图库中将照片盗取,这起纠纷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但法院认为,邓某未尽到保管其摄影作品的义务,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邓某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停止侵权行为,负责删除相关网络材料,并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