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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名先签“免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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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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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狄蕊红)因在去年年末的体育课上摔成脑部重伤,周至县第六中学小勇(化名)将学校告上法庭。但现在让小勇母亲董女士头疼的是,新学期开学时,校方要求她作出一项承诺:小勇以后若在校发生人身意外,学校将不负任何责任。这遭到了董女士的拒绝。如今,当同学已背着书包上学时,16岁的小勇还在四处找学校。

  起因

  体育课上被撞受伤

  据董女士介绍,2005年11月21日,当时还在上高一的小勇在一节体育课上,被两个踢足球的男生撞倒,头部受伤,送往西安交大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后,医生诊断其为“(大脑)左顶部硬膜外血肿”,需“行开颅血肿清除术”。

  董女士说,此次意外,让小勇学习成绩大幅下滑,另外,孩子治病共花费23000余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10900元,家里还花了12000余元。

  家长

  状告学校索赔

  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小勇,他的头顶有个明显的方形伤疤,董女士说:“有时候,孩子晚上还喊头疼。”

  据了解,2006年4月27日,小勇及其监护人将周至县六中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定于9月5日开庭。8月31日,是周至县六中开学报到的日子,但是该上高二的小勇在去学校报名时,却遇到了阻碍:校方要求小勇的母亲董女士承诺,以后小勇再在学校发生意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

  想上学家长须承诺

  周至县六中副校长王某昨日上午称:“小勇是个好学生,学习很用功,我们很愿意接收他。”但他对小勇和其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表示不满。如果要继续读书,家长必须保证以后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和学校没有关系。同时,该王副校长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认为家长需作出承诺。

  “这怎么可能?孩子在学校上学,就应该由学校来监护啊。”董女士说,她拒绝向学校作出此承诺。

  律师观点

  家长

  承诺“校方免责”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西安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侯琰介绍,即便是开学时家长作出了“学校免责”的承诺,也是无效的,因为学校的监护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因为家长与学校事前约定学校就能免责,所以周至县六中的这项要求是没有意义的。本报记者 狄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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