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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政时受伤应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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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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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电显示:王女士在家政服务公司的安排下为我家服务,结果她在厨房擦窗户时不幸从楼梯上摔下来,造成手臂骨折。家政服务公司认为费用应该由公司、王女士和我三方承担,但我只是雇人来搞卫生,怎么能负责安全问题呢。请问,王女士的损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市民 陈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李玉琴律师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例中,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是家政服务公司,而不是服务的对象。因此,王女士只能向家政服务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但若服务对象对王女士的活动有指示上的过失,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拒绝赔付,王女士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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