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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触电死亡 供电局未尽提醒义务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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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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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村民到邻村鱼塘钓鱼时,手中的鱼竿顶端不慎碰到鱼塘上空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不治身亡。其亲属以当地供电公司设立的警示牌被青草掩盖没起到警示作用等为由诉讼索赔。2011年12月26日,沭阳县法院审结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建陵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8079 元的50%即159039.5元。

  2011年9月2日14时许,尚某至沭阳县刘集镇柳庄村鱼塘东侧堤坝上钓鱼时,手持着的鱼竿顶端不慎触碰到由建陵供电公司设置在该池塘上方东西横穿的10kV架空配电线路上,致尚某触电倒地,经沭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现场经沭阳县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尚某触电处的高压线距路面高度为5.44米,此处无明显高压警示标志,被告在鱼塘西侧设立的“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石牌,被草丛掩盖。

  事后,尚某家人诉至沭阳法院要求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建陵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在出事地点高度为5.44米未达到国家标准,所设警示牌倒没在杂草中,未起到警示作用,被告对高压线路设置及管理存在缺失,应对尚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亲属尚某的死亡赔偿金182360元、丧葬费 179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774元、误工费331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18910元。

  被告辩称,尚某是在电力保护区范围内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实施钓鱼行为触电死亡的,被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地点不属于人员频繁活动区,被告无设立警示标志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亲属尚某因触电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经营的高压线路加载电压超过1kV,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尚某触电死亡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地点是在鱼塘堤坝道路上,属非居民区,人员活动较为频繁,此处高压线架空高度未达到5.5米的规范标准,且无明显高压警示标志,虽有安全警示牌但受路边草丛影响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是造成本次触电事故的部分原因。

  被告辩解尚某在高压线路保护区垂钓属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导致自己触电死亡,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亲属尚某手持钓鱼竿,通过高压线路保护区下方时,未注意安全高度,存在明显过失,是造成自身触电死亡事故的部分原因,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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