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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罗某、喻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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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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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廖X珍,女,汉族,XX县人,XX县搬运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县辰阳镇XX山庄二期5栋1号。

  被告罗X花,男,汉族,XX县人,个体司机,住本县辰阳镇XX山庄二期5栋1楼。

  被告喻X平(系被告罗X花之妻),女,汉族,XX县人,XX县粮食局下岗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原告廖X珍与被告罗X花、喻X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6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受损财物进行价值鉴定,本院依法委托XX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09年1月5日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住房居住在二被告的住房的下层。二被告在装修卫生间时,因水龙头接头漏水,滴水经原告的房顶预制板,墙壁浸透,致使原告的壁柜、电视柜、装饰柜、墙壁瓷泥及棉絮、被褥、衣裤、二架铁床、电器等不同程度的湿透受损。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罗X花、喻X平赔偿原告廖X珍经济损失1 885元,定于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罗X花、喻X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X勇

  审 判 员 钟X应

  审 判 员 刘X和

  二 0 0 九年一月 一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X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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