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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邻居发生相邻纠纷,他在公用通道铺设水泥路,堵塞我卫生间排污管,还不准我开通,他还打了我,但他是镇府干部,比较恶,周围人不敢做证。事后镇府一个女领导(镇党委副书记)出面调解此事(该领导与邻居关系不错),我考虑以和为贵,医药费经我同意只赔00元(68元)。该领导以为纠纷已解决,坚持不必写字立据。但相邻权纠纷没解决,我随后两次开通排水管遭被告阻挠,诉诸群众、村委、镇府去劝说被告无效,我于是在本市政府网举报点上投诉,说邻居是“地头蛇”,控诉镇府包庇恶人,助纣为虐,已反馈到镇府和邻居本人。相邻纠纷我已告到法院。现邻居买通某些证人,否认打架事实,反诉我侵害其名誉权,相邻权官司与损害名誉权官司能否合并审理?如我并无捏造事实,我侵犯了邻居和镇府的名誉权吗>

诉讼 2018-12-05 2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确实是要做伤情鉴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伤害案件应当及时报警,出院后要求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函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如果属于轻微伤就只能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派出所可以对加害人治安拘留15天,罚款500元;如果构成轻伤,加害人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构成重伤,加害人同样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过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下有期徒刑
  • 名誉损害,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采用各种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的侵权之诉。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只要诽谤情节严重才构成 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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