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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咨询一次,麻烦各位律师了:我与邻居发生相邻权纠纷,邻居在公用通道铺设水泥路,堵塞我卫生间排污管,不准我开通,他还打了我,但他是镇府干部,有势力,周围人不敢做证。事后镇府一个女领导(镇党委副书记)出面调解此事(该领导与邻居关系不错),我考虑以和为贵,医药费经我同意只赔00元(68元)。该领导以为纠纷已解决,坚持不必写字立据。但相邻权一事没解决,我随后两次开通排水管遭被告阻挠,诉诸村委、镇府、群众去劝说被告无效,我于是在本市政府网举报点上投诉,说邻居是“地头蛇”,控诉镇府包庇恶人,助纣为虐,已反馈到镇府和邻居本人。相邻纠纷我已告到法院。现邻居买通某些证人,否认打架事实,反诉我侵害其名誉权,相邻权官司与损害名誉权官司能否合并审理?如我并无捏造事实,我侵犯了邻居和镇府的名誉权吗>

肖像权 2018-12-06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的侵权之诉。侵害名誉权的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公民或 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 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 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 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 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 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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