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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11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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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部长张文康日前签署第32号卫生部令,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从2002年9月1日起,专家鉴定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都将按照该分级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根据这个原则,《分级标准》将四级医疗事故又细分为12个等级。其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分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医疗事故的范围。例如,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此外,《分级标准》还列举了各等级医疗事故具体的情形。例如,“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属四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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