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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 医院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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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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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 医院要负责,案情介绍2003年12月24日,江苏启东市法院对一起因术前未做全面检查而致白内障手术失败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医院存有过错,依法酌情赔偿患者1700元。
  86岁的郁老太于2002年11月在启东市某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术前,医生为郁老太做了血常规及心电图检查,同时让郁老太的亲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告知术中如出现意外(未提及具体内容),就不能植入人工晶体。
  手术中,郁老太突然出现剧烈咳嗽伴气喘症状,头位移动幅度较大,医生在为其摘除了右眼的白内障之后,未能植入人工晶体。术后,郁老太见眼睛无法复明,便向医生询问。这时郁老太才知需二次手术。于是,郁老太便以医院故意隐瞒实情,存在欺诈致使其眼睛丧失复明的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未对患者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作出充分估计,导致人工晶体植入失败。患方尽管术前签字同意手术,却不明确知道手术意外的具体内容。由于医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院存在一定过错。鉴于人工晶体未能植入,有患者自身体质的因素,并非全部是医疗行为所致,故判决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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