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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好烧伤坏了股骨头 法院判医方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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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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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领军)脚丫烧伤的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理解,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都是错误的。

  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要优先适用上位法。《民法通则》的效力当然优先于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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