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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庭前调解制度(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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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纠纷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推行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做到案结事了。那么如何进行完善庭前制度,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庭前调解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一是庭前调解应遵守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的规定。二是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实体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三是应考虑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序良俗。

  (二)、简便原则。

  一般说来,诉讼程序越是繁琐,诉讼费用就越高,诉讼周期也就越长,反之,诉讼程序的简化则相应带来诉讼费用的降低和诉讼周期的缩短。庭前调解是一种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简便、迅捷、低成本的诉讼制度,因此,在庭前调解中应力求简易。具体可以表现为,首先在组织方式上,可以由主审法官一人主持调解,书记员做好记录。其次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上简便,允许用电话、口信、电子邮件等,且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3天前的限制。再次是程序上的简易,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不进行辩论,直接进行调解。最后是文书制作上简洁。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案情均可省略,其他方面按民事调解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制作。

  (三)、审调结合、注重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庭前调解与庭审中的调解不同,庭审中的调解是庭审程序之一,即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由法官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进行,它不是庭审工作的重心。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有争议的适用庭前调解审理的案件,在调解时需要作些必要的调查,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

  (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即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同意要求法院对其争议进行调解,或是司法警察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要求迅速审理,以便迅速结束争议的,即可进行庭前调解。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即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强加于人,这种协议是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二、如何来搞好庭前调解

  提高庭前调解成功率,使案件纠纷一次性得到彻底解决。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推行庭前调解的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做到案结事了:

  (一)、即诉即调,一步到位。

  保持中立姿态,以“五心”来指导调解工作。“五心”,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当事人起诉后,审判人员先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三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有了调解的根据和基础即开始调解。

  (二)、高效率,快节奏,一竿子插到底,即调解纠纷要一次性解决问题。

  要解决实体问题,调解要一步到位。调解的方法:1、时间上不能有间隙,要讲效率。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并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2、调解达成协议后,要立即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让双方当事人签字。

  (三)、上门服务,就地调解。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目前有的人特别是企业仍然是不太乐意打官司,一是怕影响双方感情,二是怕失去市场,三是怕消耗人力、财力,异地打官司一去就是十多天,有的几个月半年结不了案,有时结了案也拿不到钱,劳民伤财。诉前调解,审判人员与原告主动到被告所在地心平气和进行协商,通过审判人员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时间短,效果好,既不伤感情,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正常营业活动,当事人乐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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