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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庭前调解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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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4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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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启动庭前调解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是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下文将继续为你详细解析完善提前调解制度,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四)、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愿,二是合法。《民事诉讼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充分贯彻这一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当事人愿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其原因主要是基于调解的优势。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的要毫不犹豫地大胆进行调解,不愿调解的也要尽量做工作争取调解。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就是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从审判实践看,法院调解时,审判人员要做大量的折衷工作,使当事人接收,这种做法对于处理纠纷是可取的,也是行之有效的,事实上大多数的调解协议是审判人员折衷的结果,最后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说明调解不成功。因此,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五)、侧面突破是一种有效的辅助性调解方式。

  1、是用够法律政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后,为使案件的顺利处理,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甚至在诉前就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有关财产,扣押有关物品,冻结银行存款。运用这一法律手段,不论是庭前调解,还是对以后进入审判别程序,都是起保险作用的。这也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上方宝剑”;

  2、是善于发现破绽,如当事人有欺诈行为,合同缺陷及违法之处等,要使当事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

  3、是交底交政策,对当事人确实不愿意调解的,应告之其按审判程序处理的原则方法,还要告知其案件处理的意向性意见,使当事人心中有数,在比较调解与判决的情况下,很可能会选择调解。

  五、庭前调解案件的审理期限和结束时的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有效提高庭前调解的效率,除力求程序从简以减少程式化行为的时间耗费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要设定严格的时限规定,以防止久调不决或以拖压调。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期限。规定诉讼审限目的在于保证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节省时间、人力、物力,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使纠纷能够得到尽快解决。

  (二)、启动庭前调解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是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当即制作调解书(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除外)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期限至此结束。二是在期限内无法调解或是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负责调解的法官按照规定,把案件移送至相关审判庭,再由受案的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处理。

  (三)、庭前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当事人对案情有争议,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就涉及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认可或指定举证期限时,应考虑庭前调解毕竟是一种简便、迅捷的诉讼方式,尽可能缩短举证期限,以便能迅速结束争议。

  2、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简”。庭前调解虽是一种简便、迅捷的诉讼方式,但也应注意繁简相当,运作过程可以从简,调解协议的内容则不能“简”。

  3、指定负责庭前调解的专业法官。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不仅是当前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要求,也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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