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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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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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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注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依法强化调解功能,不断规范调解活动,积极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先后审结了一批在国内外较有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影响大、适用法律难、诉讼程序复杂等特点,武汉中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他们在近年来的实践工作中总结提出了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四个原则:一是自愿调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不为结案而“强调”、“压调”;二是程序公正的原则,他们从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等方面,积极规范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程序,保障调解活动的公开、合法,杜绝调解暗箱操作;三是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原则,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且主要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他们才按有关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调解工作具有扎实的基础保证;四是将制裁损害外商利益的行为与防止外商投资者规避法律相结合的原则,他们针对个别外商借投资名义损害国内企业利益等行为,法官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有效保证了调解案件的质量。

2000年9月,湖北三峡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塔吊吊臂断裂坠落伤人事故,致使正在工地作业的民工3人死亡,30人不同程度地受伤,民工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劳保政策规定给予了赔付。因后期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3月,33名民工以产品质量侵权将塔吊的生产商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到武汉中院,要求美方公司赔偿3000万人民币。面对诉讼当事人强大的参诉阵容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武汉中院认为,本案中国民工的索赔,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民工的诉讼请求能够给予保护的数额极少,判决结案也较难执行,不利于民工权益的保护。为此,该院认真制定了调解方案,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数月的斡旋和协调,终使双方达成了赔偿150万美元的调解协议,美方公司也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中,武汉中院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利用较低的审判成本,实现了较高的司法价值。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该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63件,审结98件,其中调解结案53件,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11件,调解撤诉率占结案数的65.3%,调撤率比2002年上升了51.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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