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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要求民事抗诉再审要注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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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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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吉安市中院、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共同做好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检察院、法院注重调解12类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对民事抗诉再审案,要坚持调解优先;对《意见》规定的重点调解案件可以邀请相关人士协助。

  吉安市检察院联合吉安市中院于日前出台《关于共同做好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健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调解对接工作机制,为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提供了规范性制度依据。

  注重调解12类民事抗诉再审案件

  《意见》要求,法院及检察院应密切配合注重调解12类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分别是: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系列诉讼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系列诉讼的案件;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外案件;涉园区重点企业案件;社会公众重点关注的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事人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或者长期缠诉、闹访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涉及亲属、邻里之间以及劳动、劳务等民事关系的案件;疑难、复杂等其他应重点调解的案件。

  重点调解案件可请“外援”

  《意见》指出,在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始终把社会矛盾化解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当事人有和解、调解意愿的,应积极引导,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在办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方法。对属于《意见》规定的重点调解案件,必要时,可以邀请原承办业务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协助调解。

  据悉,该《意见》共有15条,分别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原则、调解方式、调解期限、重点适用情形、联席会议召开机制、信息交换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以促进法、检系统加强协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原标题:重点民事调解案可请六类“外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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