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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桂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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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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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兰,女,1 9 6 9年1 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梁老庄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梁成立,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桂华,新蔡县“1 4 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兰,女,1 9 4 9年6月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梁庙村梁老庄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梁德荣,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翠兰之夫。

上诉人韩桂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成立、桂华,被上诉人王翠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桂兰、王翠兰系同村民组邻居。2009年3月2 5日下午4时许,王翠兰骂谁拿走了她的铁锨,韩桂兰认为王翠兰骂了自己,从而引起双方对骂,继而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双方均被对方殴打致成轻微伤。事后韩桂兰为了解决纠纷,三次请求村委干部调解,由韩桂兰、王翠兰双方的丈夫参加,韩桂兰、王翠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即由韩桂兰付给被告王翠兰医疗费500元,以后双方不再为此事纠缠。当天夫支付500元履行清结。为治疗损伤,韩桂兰在新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日(2009年3月2 8日至3月3 0日),支付医疗费1124.01元(其中8 6 1 3 1 4 3号票据无姓名,无法认定)。CT检查费200元,为鉴定伤情韩桂兰支付法医鉴定费2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足以证明。1、韩桂兰、王翠兰关于事情经过的一致陈述。2、调取的新蔡县公安局韩集镇派出所关于双方打架一事的处理材料。3、对村委干部梁立尚、梁德义的调查笔录。原审法院认为,韩桂兰、王翠兰双方经当地村委干部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当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且该协议已履行清结。韩桂兰要求被告王翠兰赔偿医疗费,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韩桂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桂兰负担。宣判后,韩桂兰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口头协议显失公平应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翠兰以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为由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韩桂兰、王翠兰因小事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双方均有轻微伤,事后韩桂兰请求其村委会干部调解。经其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现韩桂兰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上诉人韩桂兰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韩桂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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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美 荣

审 判 员 王 永 生

审 判 员 亓 宽 义

二O一O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郑 志 宏

相关判例:上诉人 二审 人身 判决书 损害赔偿 民事 纠纷 韩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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