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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秋诉郭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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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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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会秋,女,42岁,汉族,湖南郴州苏仙区人。

被告郭远金,男,42岁,汉族,湖南桂东县人。

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会秋诉被告郭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现查明:2005年6月14日,被告郭远金在原告郭会秋经营的钢材店购买钢材6500元,承诺于2005年12月30日还款,过期不还,按照每日5元标准付息,并以位于沙田镇政府脚下50平方米的楼房作抵押。还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原告了1500元。尚有5000元本金及利息未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钢材款5000元,利息622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郭远金拖欠原告郭会秋的钢材款5000元,由被告郭远金当场支付1500元,剩余3500元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郭会秋放弃对被告郭远金的利息主张。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被告郭远金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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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静

二0 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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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相关判例:买卖 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桂东县 民事 湖南省 调解书 郭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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