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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保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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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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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____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_____在案件审理期间,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_______法院(或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证人_________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限被执行人_____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___清偿债务__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_______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表述为:“因____在案件审理期间,于___年___月___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____法院(或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提供保证的日期,财产保全的法院。如是因保证人提供保证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将“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改为“据此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page]

  4.裁定内容。表述为:“一、保证人_____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_清偿债务_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清偿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清偿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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