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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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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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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1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 │案 由                               │ ├─┬────┬───┬────┬──┬─────┬────────┤ │被│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告├────┼──┬┴───┬┴──┴─────┴────────┤ │人│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 │执行机关  │           │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 ├─┬────┴───────────┴────────┴─────┤ │监│                               │ │视│                               │ │居│              经办人              │ │住│                 年  月  日       │ │原│                               │ │因│                               │ ├─┼───────────────────────────────┤ │领│                               │ │导│              批准人              │ │审│                 年  月  日       │ │批│                               │ └─┴───────────────────────────────┘   本联存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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