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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9-1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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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院判决书之风格

作者:熊先觉


编者按:近些年来,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努力进行探索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较以往有明显提高,从而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度。如何形成我国裁判文书独特的风格,则应是法院今后在更高层次上的追求。法学界前辈熊先觉先生撰写的本文,会给大家以启迪。
人重风度,物讲风格。法院判决书的风格体现在其格式、逻辑、文字、篇幅等方面。格式又称样式,名异实同。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风格尚在形成之中,虽未定型,但其独特的风格已初见端倪。大致说来,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

其一,格式规范。我国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样式)现已高度程式化。只有拟制式即书写式,规定的相当周详。它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全称,文书的名称、编号,诉讼当事人等的身份事项,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和审理过程等。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尾部包括:告知上诉权,诉讼费用负担,法官签署,时间等。首部与尾部规定得比较细致,灵活性小,依样制作即可。正文部分灵活性大,但也有“查明”、“认为”、“判决”的模式。如民事和行政判决书为“诉称”、“辩称”、“查明”、“认为”、“判决”;刑事判决书为“指控”、“辩解”、“查明”、“认为”、“判决”的模式。从总的说,已程式化、公式化,限制性规定多,要求严格,一般不得越雷池一步。但凡属优秀的判决书实例,都是在遵守规定格式的前提下,又不拘泥于规定的格式,而是灵活运用、格式得体。这种需要一定格式而又不囿于格式的做法是可取的。除上述拟制式外,还建议规定一种填充式,把它用于简易案件、调解的案件或其它特定案件。即可以不填事实、不填理由,或者只简填事实和理由,将可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对于拟制式也可考虑采取要素式的判决书格式,不宜规定过死、限制过严,而应允许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运用,不必拘于一格。换句话说,首部和尾部的项目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性,重点在正文部分必须强化理由,讲究逻辑推理的功夫,以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使法官从个案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使判决书风格有个性、异彩纷呈。

其二,逻辑思维。我国法官制作判决书,一般采取归纳推理,不论记述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主要依靠规定格式,借助实践经验。这种采用归纳法,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归纳、概括,从个别、特殊到一般,当然不可或缺,但仅此不够。由于少用或不用演绎推理,尤其更少并用演绎法和归纳法,往往就使案情事实、理由和判决三者之间的联系不甚紧密,甚至形成三张皮。这样一来,分析不透彻,论证不充分,说理性不强,使人感到一般化,甚至还有判决无理之感。可以说这是通病,应当引起充分重视,亟待改进。当前的判决书,相当普遍地认为它质量不高,主要问题在此。当事人不知输在哪里和为什么输,也不知赢在哪里和为什么赢,导致难于执行,认为法院也开“白条”,有损判决严肃性、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 [page]

其三,文字简洁。我国的语言文字丰富多彩,现行判决书的语言文字表达大都很简洁、明快。有些优秀的判决书更是字斟句酌,准确精当,掷地有声。这是应予保持和弘扬的。

其四,篇幅短些 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篇幅一般短小,有的还短小精悍。往往只有几百字,很少有几千上万字的。当然,篇幅的长短应根据个案而定,该长则长,不一定短比长好,也不宜一律求短。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这里指西方国家法院判决书的风格。它们与我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目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首先,它们也有一定的格式,但多系约定俗成的。并且格式比较简约,要求也不甚严格。同时,它们除有拟制式外,还有填充式。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案件一律用填充式判决书,不填事实,也不填理由,除极个别外都不上诉。这样办案效率高,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在思维上,西方国家的法官主要采用演绎推理,其思维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通过判断、推理、论证,说理性强。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的美、英等国家,由于奉行判例法原则,法官竭力追求的是:一方面追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则追求判决的社会价值,都希望自己制作的判决能够成为司法判例。这样一来,法官在适用法律(判例法)上,一推理、再推理,使判决书越来越长。尽管阐明理由较充分,语言文字表达也流畅,但显得冗长,总不如我国法院判决书的干净利落。外国的法官尤其是美国的法官,他们制作的判决书各有自己的风格,使人往往只要看判决书的行文和习惯用语,而不必看法官签字,便可知道这是某某法官制作的判决书。这主要是因为法官少,又实行法官终身制和采用判例法的缘故。

外国法院判决书的风格,西欧与美国也有一定差异。西欧比美国保守一些。西欧的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判决书格式,篇幅也较短;而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它是多元文化,比西欧开放、自由一些,它不重视判决书格式和传统权威,但它却相当固执,十分崇尚个性解放。同时,即使在同一法系的国家中,判决书的风格也有一些差异。如以篇幅来说,德国的判决书比法国的长,美国的判决书也比英国的长,法、英两国的几乎差不多一样短。

中外法院判决书的不同风格,主要是由于文化传统、法系、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存在着差异的缘故。一般说,我国法官比较关注背景和关系,惯于总结经验,善于归纳推理,因而讲究行文的主次、简洁、明快。但是,不习惯演绎推理,往往分析不透彻、论证不充分,而比较生硬地适用法律条款,这就显得判决理由不足,说理性不强,缺乏公信力。 [page]

我国法律文化,自近现代以来属于大陆法系,判决书格式源出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判决书风格与德、法两国接近一些,而跟美、英等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跟美国的差距较大一些。但这都是相对而言。其实,每个国家法院的判决书,无不各有所长、各有其短。我国法院的判决书,程式化、公式化程度高。本来文书程式化是长处,是优点,但过分程式化而成为公式化就产生了负面影响。尽管个案千差万别,但固守格式到了公式化程度,就难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显得干瘪、枯燥无味。判决书还是有点个性为好,它可以千姿百态、五彩缤纷。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交往和文化交流频繁,两大法系已日益趋同。世上的先进法律文化是人类共同创造的,也应共享。我们应当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以期尽早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判决书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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