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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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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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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闸民一(民)初字第7号

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

委托代理人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

原告杨x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婚后因被告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曾殴打过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汪xx辩称,婚后双方感情是好的,并未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虽为生活琐事偶尔有争执,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愿意改正自身不足,并通过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汪xx。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xx年x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及夫妻关系而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鉴于目前被告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对此,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消除隔阂,积极配合被告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言行一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汪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xx、被告汪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裕明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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