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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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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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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某甲。

被告某某公司。

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甲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x月在被告处购得某某DXxxx手机十二部,但使用后发现手机电池板待机时质量问题、CDMA功能不全、说明书与手机实际功能不符,并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得知被告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性能与该型号进网备案样机不符。故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退还手机款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承认原告所述是事实,愿意退还手机款并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公司应退还原告某甲手机款人民币16,800元(已履行)。

二、被告某某公司应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吴建波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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