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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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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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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xx县飞龙镇五家岩村,身份证号51292819720116xxxx。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x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某克。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广东振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振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华东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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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深圳市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廖某某调解款人民币4.7万元以解决本案纠纷(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向廖某某支付的人民币5000元应当从上述调解款中予以扣除,支付方式为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存入廖某某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622xxxxxxxxxxxxxxx4)。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华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x

  代理审判员黎x

  代理审判员肖x

  二零一零年九年九日

  书记员 叶xx(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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