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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虹民一(民)特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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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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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虹民一(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袁××。
申请人沙××。
申请人袁××、沙××要求宣告袁×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沙××称,其系被申请人袁×静的父母。被申请人于199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己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年来多次寻找被申请人,音讯全无。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袁×静,女,系申请人袁××、沙××的女儿。被申请人于1999年1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并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11月14日在本院公告栏内依法发出寻找袁×静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袁×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袁×静已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以上,且一直音讯全无,现申请人袁××、沙××申请宣告袁×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袁×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姚卫民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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