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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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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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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仲案字第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不按规定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日前提交本委。
  四、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处理费  元。





            
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答辩书1份。

  
注意: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应诉人应诉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诉人。
  四、送达本通知书,应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书格式各一份一同送达被诉人。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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