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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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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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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仲案字第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本委指定你为          人事争议案的   方代理人。请你(单位)于   日前来本委办理有关事项。本委办公室地址:
  
特此通知

   
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及无人事行为能力和限制人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等情况,需要指定代理人时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正文“人事争议案的”一句前面的空白,应填写“某某与某某”,即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后面的空白,应填写被指定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全称。
  四、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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