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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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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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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二)

____公司员工福利社组织规则
年  月  日发布施行

第1条 为加强对员工福利社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利益,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公司员工福利社或工会附设福利社所需经费,依规定自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按公司经营利润的1%;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

第3条 福利社的经费由管委会负责经营使用。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4条 员工福利社根据需要和经费状况,开办以下项目。
(1)食堂;
(2)宿舍或住宅;
(3)医院或医务所;
(4)浴室和理发室;
(5)补习学校或子弟学校;
(6)托儿所或幼儿园;
(7)职业介绍所;
(8)洗衣室和缝纫服务;
(9)图书室;
(10)俱乐部;
(11)体育设施和场所;
(12)咨询处;
(13)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上述业务除物品、消耗品核收成本费外,其他概以免费为原则。

第5条 福利社的开办应向当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6条 本规则由管委会主任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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