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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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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当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方作斗争。那么,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而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由之前的诉讼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非诉模式,程序大为简化、时间大为缩短、成本大为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有什么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见,任一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都有权受理该类申请。

  其次,申请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再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应提交的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包括载明基本信息及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的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各类合同及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以及法院认为的其他材料。

  最后,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属于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适用特别程序的通常做法,即一般为独任审理,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物权遭受侵害怎么办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且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权利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还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相关知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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