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能够顺利办理贷款,往往会选择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那么抵押权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权需要登记才生效的有哪些
抵押权登记生效有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质押需要登记吗
质押需要登记,质押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动产质押,原则上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三)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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