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无法对债务进行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担保物进行清偿。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那么您知道实现担保物权什么时候生效?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现担保物权什么时候生效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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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实现担保物权的有效程序
(二)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二)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三)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三、实现债权担保中两个“应当先”的规定
(一)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实现债务人物保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应该先实现债务人物保,即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实现物的担保。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则担保的实现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物保,也可选择先实现第三人保证。
(二)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可见,当出现连带责任保证后,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当债权无法实现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证我们的债权得以实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现担保物权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