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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0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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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地役权人拥有供役地和需两种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地役权成立要件?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地役权成立要件

  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涵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二、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物权法》第164条和第165条。可分解为四层含义: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时候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地役权,但是我们还是要管理好自己的供役地,如果造成了损害或者说危害是会有相应的赔偿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成立要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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