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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10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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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想弄清楚地役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区别,那么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

  (一)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二)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就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从属性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中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其功能在于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甚至是租赁权)地役权的从属性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164条和第165条。

  可分解为四层含义:

  (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而单独抵押。

  (三)需役地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无相反约定,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

  (四)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完全丧失对需役地的权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地役权(因无所附丽)消灭。

  三、地役权的含义以及变动后的登记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役权和用益物权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其实地役权只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他们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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