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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5-0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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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想要赠与房屋,一般都要及时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对于转移所有权登记能够确保我们的所有权归属,我国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那么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申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益增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二)应该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二、如何解决所有权转移问题

  解决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货物交付的方式如下:

  (一)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二)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五)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三、所有权的转移的风险承担

  (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我国规定所有权转移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其他必要材料,各种合同合协议材料,一般房产过户的时候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转移登记费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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