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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6-2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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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异议登记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虚假登记造成损害需要赔偿从而产生的就纠纷。不动产物权在转让的时候,是需要签订转让合同的并且是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够生效,而不是在签订转让合同的情况下生效。

  一、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一)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民法典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及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入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受理的条件有:第一,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

  第二,异议登记不当。

  第三,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四,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二)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故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也就存在两种不司的情况。

  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I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合同成立时生效吗

  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并不是在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而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生效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一般异议登记和虚假登记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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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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