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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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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一般是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转移的,当事人还需要去车管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进行转移是以交付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转移机动车所有权,对于车牌是否转移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意愿确定。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汽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标的物转移原则。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2.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3.标的物转移原则。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车辆的所有权转移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换牌吗

  可以更换也可以直接申请保留。按照规定,只有当“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才能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根据交管局的规定:在本市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本市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和程序到车管所办理转出登记。法律快车小编您车辆所有权转移要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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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十八条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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