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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居住权方式,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7-2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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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居住权方式有依合同而设立居住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设立居住权、依遗嘱设立居住权和因时效的经过设立居住权四种方式。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五,其一是主体为特定的公民,其二是客体只限于房屋,其三是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其四是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其五是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

居住权方式

  一、设立居住权方式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的,按照物权的相关原则,居住权合同成立但居住权不成立。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居住权的最新法律规定

  居住权的最新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有关内容: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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