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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10-3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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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09条和210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经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需要去登记机构办理。

  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

  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的公示方法有: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方法的进行公示,物权公示针对所有物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物权公示的效力

  它包括公示权利、对抗力、公信力三方面内容。公示在于使人知道物权权属状况,得到社会认可,使物权获得绝对的效力。对抗是指物权人可以凭借已公示的物权来排斥任何其他权利主张,以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公信在于使外界信赖这一权属状况真实、合法、有效,是公示在法律上的逻辑结果,依此而为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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