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需要登记的有哪些东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一般需要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动产登记一般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