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的的材料有: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
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
8.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国家发改委或军区项目立项计划和省、市、军区房改办批准文件,原件或确认复印件;
9.属于合作建设建设项目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还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屋的证明或者建筑区分所有人的书面协议,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者确认复印件,建筑区分所有人的书面协议为原件;
11.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
二、不动产需要登记的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需要登记类型如下:
1.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的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如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2.变更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3.转移登记,主要针对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如买卖、继承、赠与、以不动产作价入股等,这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登记类型。
4.注销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一般是指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登记簿的错误记载事项进行更正的行为。
6.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7.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哪里开
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法律快车提醒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