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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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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添附等方式,而继受取得则通过继承或受遗赠等法律行为实现。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二、原始取得的具体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先占

  先占是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添附主要有三种方式。

  (1)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

  (2)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3)加工。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三、继受取得的途径解析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继承或受遗赠等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

  1.继承;

  2.遗赠;

  3.受遗赠。

  在继受取得中,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新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具有合法性和连续性,即新所有权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的要求,同时应当保持与原所有权人权利义务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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