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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票卡金额难道不是私人财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8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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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广州拟出台《公交地铁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月票卡只限定于持卡人本身使用,如有乘客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将面临300元~500元的罚款。目前,月票卡一卡多刷的功能已被羊城通公司屏蔽,同一部公交车一天不能刷第二次。对此,市民纷纷质疑:借卡给别人刷,就要罚300元~50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令人惊叹(《新快报》1月6日)。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之一种,一要有处罚权限,二要有法律依据。由监管交通运输车辆的运政执法部门来处罚乘客,“谁给你处罚的权力”是值得质疑的;而在不能出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借卡给别人刷的行为实施处罚,更有点“想罚就罚”的味道。此外,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月票卡本来就应该是一人一卡,只限定于持卡人本身使用”,事实上,很多城市的公交卡背面也都印刷了这样的“使用需知”,这在不限制乘车次数的纸质月票年代肯定是合理的。那么,在有明确次数限制的电子公交卡上,仍实行这样的强制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呢?

  公交月票卡可分几种:第一种是不具有任何优惠性质,仅仅只是方便支付;第二种具有一定的优惠性质,规定存入一定金额后可以享受比直接使用现金更多的乘车次数。但强调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个月)使用完,否则作废,比如广州88元/90次的公交月票卡就是这样的;第三种是同样具有一定优惠性质,但是并不限制使用时间。第一种月票卡如果限制持卡人使用方式,显然是没有道理的;第三种则根本无需限制使用,一方面这种优惠一般幅度不大,另一方面只要这种卡不是面向特定人群推出,就没有限制代刷的必要。

  有问题的是第二种,持卡人刷不完的月票卡内金额,是要被公交公司“消化”的,一旦持卡人借给他人使用,或代人刷卡,无异于与公交公司争利,这正是很多城市出台类似“禁止代刷”政策的初衷所在。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持卡人对自己月票卡内金额是否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还是只能将余额交给公交公司“消化”?

  本质意义上,此类月票卡等于是持卡人一次性买了90次票,而且必须在一个月内用完;或者说持卡人一次性预付了一个月内90次乘车的费用。显然,用乘车次数表示的月票卡同样是受《物权法》保护的持卡人私有财产。馈赠也是一种处分方式,既然可以白送给公交公司,馈赠给亲朋好友乃至陌生人,同样应该可以。当然,如果持卡人通过帮人刷卡收钱牟利,则有滥用公交公司优惠之嫌,公交公司有权中止交易收回月票卡,但前提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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