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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小企业贷款受损可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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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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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市人大通过后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条例》从人们关注的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资金扶持、融资促进、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加强对我市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在创业扶持方面,《条例》鼓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企业,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特别提出,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政府全额贴息。

在创新推动方面,《条例》提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中小企业获得驰名或者著名商标、政府鼓励的专利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资金和融资困难,《条例》对此不仅提出市、区财政年度预算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年度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度增长,而且提出市政府应当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为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条例》提出了几条硬措施。对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由金融创新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当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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