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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5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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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权人依法享有对在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留置物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那么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规定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规定有哪些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编码、工商注册号、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上述登记内容应当填写到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

  登记完毕后,应收账款质权就设立了。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可参考德国立法,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如何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征信中心办理登记,登记完毕之后质权就设定成功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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